黃磊
  不可修複的古建築群和人文資料一旦發生毀損,之後再嚴厲的責任追究也無濟於事,因此保護古建築,必須未雨綢繆,映射於法治層面就是,預防先行並強化執法前置。
  首先,從規劃層面對古建築進行跨區域保護。這點我們不妨借鑒法國文化歷史遺產保護的相關規定,對文化歷史遺產保護的範圍不應局限於一棟樓或一座城堡,還包括它們周邊的環境甚至景觀地的列級保護和註冊登記,相關範圍內的建設活動都要受到嚴密監視。目前,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將古建築作為增收手段,對周邊建築和設施也以拉動旅游為目的,從規劃層面對周邊設施的保護和監控就已經缺位。
  其次,嚴格落實督查。對古建築主體及周邊建築、游客管理、消防配套等各方面開展多維度常態化檢查。倘若相關景區管理人員能強化配套管制,及時制止主體上的茶館建設,在古建築主體邊沿佈置應急處置消防器材,或許這場人文災難就不會發生,最起碼後果不至於如此嚴重。
  最後,強化配套。從軟件方面強化對周邊民眾、過往旅客的提醒和宣傳,旅游經濟固然重要,但更應以安全為本,離開了核心的人文景觀,任何旅游經濟都是無本之末;從硬件方面強化對建築群的實時監督,對於土木結構的古建築,不妨配備相應的感煙探測器、超細乾粉自動滅火裝置、避雷針等設備,藉此將風險降至最低,從而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無論是預防先行還是執法前置,歸根到底都需要地方政府、當地居民、游客對古建築提高保護意識,只重商業效應,不重資源保護,無異於涸澤而漁,最終不僅砸了旅游招牌,更會留下人文遺憾。  (原標題:預防先行還應執法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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