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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認為買家跳過自己私下與賣家成交房屋,中介公司起訴要求買家支付違約金。近日,記者獲悉,雖然買家確有違約行為,但中介公司訂立的合同有瑕疵,證據不充足,昌平法院據此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訴。
中介公司訴稱,2012年6月24日,公司與林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中約定,公司為林先生購買位於昌平區某家園的一處房屋提供居間服務,房屋成交價174.5萬元。合同中還約定,如果未經中介公司許可,林先生與房主私下交易此處房屋,則應支付違約金。
2012年7月9日,林先生以書面形式告知中介公司終止購買該房屋。後中介公司發現林先生已經購買該房屋,中介公司認為林先生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遂請求法院判令林先生支付違約金87250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指出,經法院查實,林先生與房主系在公司的居間服務下進行的房屋交易,此種行為並非私下交易。但是,法院同時指出,依據林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林先生應當按照居間服務費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但合同中又未對居間服務費作出約定,且中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林先生提供了何種居間服務以及居間服務費的具體數額。據此,法院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訴。 (原標題:中介告買家違約索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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